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 规章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 2025-03-17 17:25:38

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

规章制度汇编

 

 

 

 

 

 

 

 

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20239


目录

第一篇  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二篇  印章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篇  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第四篇  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篇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篇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八篇  信息公开制度

第九篇  代表处(联络办)管理制度

第十篇  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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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是 ,简称 。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设立的,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慈善组织。本基金会开展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定向募捐筹集资金,本基金会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单位)是广州新四军研究会,注册资金(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成保良先生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17楼C。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设施建设提供资助;资助开展国防科技、文化宣传交流、教育培训;为复退和伤残军人就业创业提供资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架构,人员、机构管理

第一节 理事、理事会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履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未逾1年的;

(二)曾在破产清算的组织担任董事(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组织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1年的;

(三)曾在依法被撤销、解散、取缔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被撤销、解散之日起未逾1年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新一届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选举产生。换届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贯彻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程;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理事会议职责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召开决议重要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原则上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不少于7日通知或公告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字迹应工整可辨认。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 理事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之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监事、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合理设置办事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本基金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本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本基金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本基金会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本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节 内部管理和矛盾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决策程序和管理规程。建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基金会办公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证书、印章遗失的,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占有,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节 人员从业准则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本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负责人、理事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会财产;

(二)违反基金会章程、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五)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工作人员执行基金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募捐为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本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使用本组织账户;建立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充分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基金会的印章。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本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应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本基金会不得向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五十条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章 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包括:

原始基金200万元。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理事成员中分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本基金会应当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本基金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的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基金会保证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理事2/3以上同意。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十九条 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进行投资。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十条 对于因接受股权捐赠形成的表决权、分红权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基金会应当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经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

本基金会对外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投资净损益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直接投资国防教育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或相关的活动;

(二)单个捐赠人当年累计捐赠超过本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5%或者500万元以上;

(三)股权投资、委托投资;

(四)直接购买200万元以上资产管理产品(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本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基金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基金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

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产生拟任职人员之后,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变更登记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度报告 、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条 本基金会在年度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基金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四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六条 本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七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本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一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用于公益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基金会终止。

 

第十章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10 月 28 日第 2 届第 22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  印章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章、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文、信函、委托授权书、证件、证书、财务结算与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三、印章的管理

(一)由基金会秘书处行政部负责刻制印章,经公安机关核准并选择有资质的刻制单位,印章的规格和样式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会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章由理事长授权秘书处行政部管理和使用。

(三)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理事长授权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

(四)所有印章均由秘书处行政部负责登记、留样,依程序(书面)确定印章保管和使用责任人。

(五)印章更换、停用由秘书处行政部负责登记、收回封存或销毁。

(六)移交印章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七)印章丢失时印章管理员必须及时向秘书处行政部和上级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基金会及时向业务主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

四、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

(二)必须建立《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本》(存档20年或以上),其中,“申请人”“审批人”和“用印人”等需本人签名(不可打印),“日期”“用印名”“事由”和“用印数”等不得涂改或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在涂改处签字确认。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范围:

1.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方可用印;基金会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印章管理员应将签批原件归档留存;

2.对外合同与协议等,经法定代表人或其签约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后方可用印;

3.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有使用印章事项时,应由印章保管员电话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事后及时办理补批手续并存档;

4.基金会对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基金会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5.捐赠方要求开具的捐赠发票,经财务部审查捐赠协议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6.银行各项业务,由财务部按照银行规定使用银行印鉴章。

(四)所有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印章,必须同时盖在落款处和公函与存根连接线上。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跨月。

五、印章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印章使用时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用章登记,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用章范围的,印章管理员应当拒绝加盖印章。

(二)严禁空白用章。

(三)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或他人代盖印章。

(四)做好印章的保管维护工作。不使用印章时,必须按要求锁于保险柜内,每天上下班需检查印章保管情况,如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五)因事由特殊须外出用印的,必须由理事长或其授权人特别批准且有两人(或以上)同时监管和控制印章,使用完毕后立即带回基金会按原位保管。

(六)印章管理员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需临时移交印章的,必须报经秘书处领导批准,移交给秘书处领导指定的人员,并做好移交工作记录,返回岗位后及时按程序取回。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移交印章的,印章管理员须在基金会领导现场见证的情况下,与法定代表人指定接收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七)管理员辞职、离职必须进行印章工作交接,如未执行交接手续,基金会有权利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法律责任

基金会任何人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要求管理使用印章,违反本办法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窃、仿制或违规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等,由理事长指定专人或专门部门处理,依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

七、附则

本制度经 2023 年5月7日第三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篇  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为加强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管理,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证书的管理

(一)组织机构代码是依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作为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四)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管理人员变更必须在基金会负责人(或授权指定人)监督下严格履行证书保管交接手续。

(五)证书(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二、证书的使用

(一)证书一般供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二)除有特别要求必须用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三)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证书使用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经基金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申请使用证书原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并由秘书处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四、附则

本制度经 2023 年5月7日第三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四篇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由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期,经过基金会专家委员会中期检查,报秘书处和理事会批准后,按照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 2023 年5月7日第三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篇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办公会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依秘书处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由行政部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第三章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须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十一条 行政部(人事部门)依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 行政部(人事部门)为新员工办理出入证、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第五章 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档案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部(人事部门)负责与委托存档的人事服务部门进行对接,承担基金会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基金会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转递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六章 培训

第十七条 基金会行政部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行政部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行政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二十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行政部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由各部门提出年度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行政部,由行政部根据需求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呈报理事长办公会核准后,由行政部会同各部门共同安排实施,基金会全体员工参加。

第二十一条 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同时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应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行政部通报培训情况。

第二十二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三条 临时培训:各部门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行政部予以组织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持准考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行政部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六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行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的工作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何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基金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三十三条 惩处分为“免职(即开除)”“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一)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三)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四)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五)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三十五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分;

(二)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三)故意浪费基金会财务或办事疏忽,使基金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四)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做主且造成损失者;

(五)受到检举投诉,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且经查属实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合同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二)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三)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第三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三)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10次或以上,年度旷工5次或以上者;

  (四)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第三十八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定。

 

第九章 薪酬福利

第四十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及福利五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费、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临时补助等。若员工患重大疾病,帮助其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之外的其它相关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每月固定时间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四条 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行政部提出意见,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四十五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四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章 休假体检

第四十九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五十条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

第五十一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行政部统一取回并转交员工本人。

 

第十一章 返聘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 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处办公会批准,并交行政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返聘人员可结合自身岗位,对基金会的内部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六条 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维护团结同心共事。

 

第十二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章  工作交接

第五十八条 员工离职、辞职或岗位调整的,均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必须在理事会成员或秘书处领导(第三方)现场监督下进行;交接人、接收人以及监督人等三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方视为交接有效。如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并给基金会工作造成损失的,基金会有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临时聘用或有事实工作关系的员工(含志愿者)岗位调整的或不再继续为基金会工作的,必须进行工作交接,要求与第五十八条相同。

 

第十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 2023 年5月7日第三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捐赠人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基金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财务专职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

(二)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国防教育等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 2023 年5月7日第三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篇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新闻舆论工作,落实基金会信息公开,树立基金会良好对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设立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是基金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本制度的积极作用,服务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坚持政治原则。坚决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位,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传播倡导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坚持公开原则。新闻信息发布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第五条 坚持真实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坚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及职责

第七条 经理事会研究任命或指定一名新闻发言人,一般情况下,应为基金会副秘书长或部门负责人(含)以上。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应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守规矩、有担当,熟悉本基金会、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文字、语言能力。

第九条 新闻发言工作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应及时、准确、系统地统筹做好基金会的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新闻信息发布,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基金会领导同意,并经会领导审稿后刊发或播出相关信息;擅自进行新闻信息发布,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向理事会或会领导通报基金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内容和措施,经基金会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涉及基金会或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相关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新闻发言工作。各部门向外发布信息须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与新闻发言人密切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会需加强对新闻发言人及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言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主要内容:

1.基金会重要工作部署、重大社会活动、重大公益项目及取得的重大成就; 

2.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活动信息;

3.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事实、进展及处理情况;

4.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

5.对新闻媒体涉及本基金会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6.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主要形式:

1.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活动以及公告、声明等形式发布信息;

2.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3.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4.通过接受记者采访问询、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

基金会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随时举行。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1.明确发布主题。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包括主动发布和接受采访等)拟定新闻发布主题。

2.组织发布材料。根据新闻发布的形式,由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准备相应材料,经本部门负责人和新闻发言人核定后向基金会领导报告审批。

3.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基金会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特殊情况下也可授权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发布。

4.评估与跟踪。对基金会重大新闻发布进行全过程动态跟踪评估,及时掌握受众对新闻发布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新闻发布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完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1.舆情应对机制。建立新闻、舆情搜集研判机制,分析、掌握舆情导向和媒体报道情况,及时向新闻发言人通报相关情况并配合发言人做好相关工作。

2.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第一时间由新闻发言人牵头组建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团队,制定应对方案和发布策略。

3.保障机制。各部门须指定专人参与新闻工作并完善内部沟通协调措施;加强新闻发布工作资料积累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 2023 年5月7日第三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篇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信息公开是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本制度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制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公开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公开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基金会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和相关责任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基金会行政部负责公开信息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二)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制定人员)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三)基金会行政部负责对已公开的内容进行归档;

(四)基金会行政部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五)基金会行政部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基金会行政部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官方网站,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年报、通讯、大众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可行性方式。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由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 2023 年5月7日第三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九篇  代表处(联络办)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推进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规范、加强代表处(联络办)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处(联络办)是在特定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基金会从事活动、承办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代表处(联络办),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地国防教育工作或公益慈善工作有需求,符合基金会工作整体部署;
    (二)在当地有依托单位,并有办公场所;
    (三)有热爱公益慈善事业、有一定社会资源掌握社会组织运营且能够独立开展工作的负责人熟悉国防教育工作和公益慈善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代表处(联络办)筹备小组或牵头人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和工作方案(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立代表处(联络办)的论证报告和工作方案,并经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代表处(联络办)为基金会的代表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代表处的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代表处(联络办)主任对基金会负责。
    第六条  代表处(联络办)主任(副主任)聘任条件

(一)热爱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熟悉国防教育和社会公益慈善工作,在该领域有较大影响,在所在地域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

(四)本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依据法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在会行使权力,廉洁奉公勤勉尽职;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可正常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代表处(联络办)的主任(副主任)及其他荣誉职位

(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未逾1年的;

(二)曾在破产清算的组织担任董事(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组织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1年的;

(三)曾在依法被撤销、解散、取缔的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组织被撤销、解散之日起未逾1年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八条  代表处(联络办)需选择合法、合适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
    第九条  代表处(联络办)的日常工作由基金会秘书长或指定授权人负责组织协调,基金会各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代表处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代表处(联络办)是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不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没有独立的章程,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十一条  代表处(联络办)依据基金会的正式授权(以书面为准)开展活动,其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基金会承担。不得开展未经基金会正式授权的活动。若未经基金会授权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基金会保留向代表处(联络办)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追溯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二条  代表处(联络办)在执行理事会决议的前提下,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经请示基金会理事会或法人代表同意,代表处(联络办)可以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第十三条  代表处(联络办)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代表处(联络办)业务范围:

(一)在基金会规定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二)在所在省市和周边地区进行广泛联络,拓展、维护基金会合作伙伴,多方募集资金按捐赠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三)加强信息管理,对所属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和有关公益慈善工作进行调研,向基金会提出可行性项目方案和建议;

(四)开展基金会的宣传、交流和培训活动;

(五)组织在当地或周边地区开展国防教育项目、公益慈善活动以及志愿者活动;

(六)建立健全代表处(联络办)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汇报制度(专项工作汇报、年度工作报告等)、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会议制度、财务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代表处(联络办)的权利:

(一)可使用基金会的宣传平台,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使用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的名称和标识;

(二)主任或指定授权人可以列席基金会理事会;

(三)对本单位募集的财物,可向基金会提出资助建议;

(四)代表处(联络办)的年检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办理。基金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代表机构(联络办)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并将信息公开。

(五)代表处(联络办)成绩突出,基金会可对做出主要贡献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代表处(联络办)责任和义务:

(一)代表处(联络办)每年度3月3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如有特殊审计要求的另行通知)

(二)代表处(联络办)的募集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章程》开展募集活动和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需事前向基金会书面报告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专项工作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如活动或项目是跨年度的,必须与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提交阶段性专项工作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

(三)代表处(联络办)各类工作材料(含文字、图片、视频和实物等)交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归档(本单位可留存备份归档);

(四)代表处(联络办)全面接受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

(五)代表处(联络办)未经基金会正式授权同意的活动及违规活动所造成的损失或欠债务,由代表处(联络办)主任承担;

(六)代表处(联络办)接受基金会、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监督。

(七)如代表处(联络办)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应按要求申请成立党组织,严格开展党内生活,加强党的建设。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代表处(联络办)财务管理依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工作由基金会财务部或主管财务的领导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的办法,财务核算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十八条  代表处(联络办)按要求向基金会报送年度全部收支,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确保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范围包含所有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第十九条  代表处(联络办)不得自行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捐赠等,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要依法办事,按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各代表处(联络办)工作经费标准由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会《章程》核准。经费开支范围是日常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必要工作经费。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处(联络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基金会正式授权开展活动的;

(四)不接受基金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或接受基金会的责令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处(联络办)已在当地完成工作任务,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撤销该代表处(联络办)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处的变更、注销登记,经基金会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制作会议纪要并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 2023 年5月7日第三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篇  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章程》以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确保捐赠人所捐物资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捐赠,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等有形资产。

  股权、无形资产、广告时段、广告播出平台、著作权等其他非实物资产捐赠一事一议,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捐赠,按照有关规定不予确认捐赠价值,不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

  第六条 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在审核通过捐赠计划后,应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用途、合格证书等内容,约定物资用途(受益对象范围、使用方向)和双方权利义务及捐赠人营业执照、征信记录等资料,如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需附物资捐赠清单(种类、型号、规格、单价、数量、总价等)。捐赠人必须对物资合法性和是否具有处置权等情况进行说明或者承诺,如需其他权利人同意或授权的还应提供授权书等材料。必要时需由捐赠方承担配捐费用(含运输、保管和后续维护等)。捐赠人捐赠的物资是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特殊物资,应当保证所捐物资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资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七条 开展尽职调查。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视情对捐赠人,特别是大额捐赠的捐赠人进行合法性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必要时,基金会派人对捐赠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调研)报告。

  第八条 确定捐赠价值。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认捐赠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捐赠价值。

  1、捐赠人捐赠自产物资,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出厂价根据捐赠人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产品单价确定,或者根据捐赠人一年内销售同一型号产品三份以上销售合同或发票复印件标明价格的平均价格或最低价格确定。

  2、捐赠人捐赠近期(一年内)购买物资,以购物发票或采购合同确认捐赠价值,进口物资以海关报关单确认捐赠价值。

  (二)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但凭据超过有效时限或凭据标明的价值与捐赠物资实际价值相差较大的,以捐赠物资当时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捐赠价值。公允价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市场估计的金额,可根据网络销售平台报价、实体销售平台价签所标明的价值综合确定。

  (三)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法确认公允价值以及市场波动较大的物资,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确认捐赠价值。

  (四)其他捐赠价值确认方式。

  1、捐赠人捐赠旧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人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确认捐赠价值。旧固定资产已过折旧期限的不予接受。

  2、文物、字画、工艺品等无法直接用于公益资助的物资,暂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暂无法确认价值的物资,经与捐赠人协商同意拍卖的,以公开拍卖成交价确认捐赠价值。

  3、广告时段捐赠,根据捐赠人提供的公开广告刊例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公益捐赠折扣价,在广告播放完毕后,经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并委托评估公司按照监测报告最终确认捐赠价值。

  (五)捐赠人不同意拍卖、或无法拍卖的物资,能直接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不计入捐赠收入,另造册登记,妥善保管;不能直接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物资,基金会不接受其捐赠。

第九条 捐赠审批。基金会按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捐赠审批手续。

第十条 捐赠物资验收。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需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人、基金会双方核实确认。为降低储运成本,基金会不设仓库,收到捐赠物资后或捐赠物资运抵基金会指定地点后(运输费用由捐赠方负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验收:

  1、由基金会使用、暂时保管的物资,在收到物资后,据实验收,并填制入库单。

  2、直接用于受助人的物资,基金会委托捐赠人直接运抵受助人处,并派员进行实地验收。无法实地验收的,基金会可授权指定人员代为验收,并填制入库单。

  3、广告捐赠,在广告播放完毕后,经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出具监测报告,按照监测报告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入账。捐赠物资在验收入库后,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计价依据、验收证明、入库单等资料,按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入账。

  第十二条 未经基金会验收,由捐赠人直接捐给第三方受助人的物资,不得计入基金会收入。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入账后,基金会应据实开具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视情对捐赠人的捐赠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冠名等。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自用或公益项目执行过程中未出库的物资,应指定专人,按照固定资产或存货管理,定期维护、盘点。对有保值、增值空间的物资应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实现捐赠物资的保值增值。可以回收重复使用的受赠财产,应按时回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应及时对外捐赠用于受助人(受益人)。受赠物资对外捐赠,作为基金会公益项目,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受赠物资出库时,填写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运抵受助人(受益人)后,应及时取得接收回执、照片、分配情况和物资使用效果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使用效果及时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捐赠人提出规定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并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且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约定捐赠物资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条 捐赠人和受益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已签订协议,应按照公开承诺或捐赠协议约定的价值、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基金会或约定的受助人(受益人)。

  捐赠人如确有法定事由无法按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会书面说明情况或签订补充协议。

  如捐赠人未如约履行捐赠义务,又不向基金会说明情况或者协商相关事宜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捐赠物资。

  基金会经了解确认捐赠人不能履行捐赠义务符合法定免除捐赠义务情形的,基金会应依法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方可免除捐赠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捐赠协议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的情况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基金会对受捐物资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并有权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对受助人(受益人)捐赠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变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应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在接受境外捐赠物资或境外捐赠人捐赠物资时,应报主管部门(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接受。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加强物资捐赠过程中有关文件、合同等资料的管理,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 2023 年5月7日第三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