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25-03-17 17:23:06
一、总则
1.为加强基金会工作证的管理,确保工作证的权威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规范工作证的制作、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全体专兼职工作人员、各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二、工作证制作与发放
(一)工作证申请
1.新入职员工完成入职手续后或工作人员由基金会审核通过并备案后,工作人员或机构负责人在企业微信发起工作证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2.因工作需要补办工作证的工作人员,需重新发起工作证申请并说明补办原因,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办。
3.首次办理工作证的工作人员,交纳押金200元/人(开收据),离职时退回押金。
(二)制作
1.工作证由基金会统一设计制作,其样式、材质、尺寸等应符合基金会整体形象要求,并包含以下必要信息:基金会名称、标志、工作证字样、姓名、照片、所在部门(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职务、编号及基金会公章。
2.照片要求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背景色为红色或浅蓝色,图像清晰。工作人员应按照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提供照片,确保照片质量符合制证要求。设计样式详见附件1。
3.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和整理,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审核后的信息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给制证单位进行工作证制作。
(三)发放
1.基金会本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由党政办行政人事组统一发放。发放时,工作人员需在《工作证领取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表应详细记录工作证编号、领取人姓名、所在部门、职务、领取日期等信息。
2.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由基金会统一制作完成后,按照相关名单发放至各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工作证,并在收到工作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向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发放工作。发放完成后,应及时将发放记录报送基金会备案,发放记录内容包括工作证编号、领取人姓名、所在部门(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的具体部门)、职务、领取日期等。
三、发放范围
1.基金会本部正式选用、聘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秘书处、各委员会等岗位人员。
2.经基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各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中,由基金会任命或聘用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当地招聘并经基金会备案同意的工作人员。
四、编号规则
(一)工作证编号采用11位数字编码,具体规则如下:
1.本部工作人员
(1)年度数字四位+本部(1)+工作人员(01)+顺序号0001起
(2)年度数字四位+本部(1)+各委员会成员(02)+顺序号0001起
(3)年度数字四位+本部(1)+其他人员(03)+顺序号0001起
2.代表处:年度数字四位+代表处(2)+代表处顺序号(01-99)+人员顺序号0001-9999
3.专项基金:年度数字四位+专项基金(3)+专项基金顺序号(01-99)+人员顺序号0001-9999
4.项目:年度数字四位+项目(4)+项目顺序号(01-99)+人员顺序号0001-9999
(二)编号应保持唯一性,不得重复使用。如因人员离职、岗位变动等原因导致编号空缺,新入职人员应按照新的入职顺序依次编号,不得使用已空缺的编号。
五、使用规定
(一)佩戴要求
1.工作人员在参加基金会对外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会议、培训、项目执行、对外交流等)以及在执行与基金会相关的公务活动时,必须佩戴工作证,其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佩戴。工作证应佩戴在胸前明显位置,保持工作证的整洁、完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私自修改工作证上的任何信息。
2.如因特殊情况(如工作证损坏正在更换、参加特殊活动不便佩戴等)无法佩戴工作证,工作人员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活动组织者说明情况,并在事后及时恢复佩戴。
(二)使用规范
1.工作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让或冒用他人工作证。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工作证,防止工作证遗失、被盗或损坏。如发现工作证遗失,应立即向所在部门、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办。
2.工作人员在使用工作证进行身份识别或办理相关业务时,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工作证从事与基金会工作无关或违法违规的活动。
六、身份查证
1.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开所有工作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照片、所在部门(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职务、编号等,工作证信息可与官网公开人员信息进行对照验证。
2.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更新和维护官方网站上的人员信息,确保网站公开信息与工作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七、撤销与销毁
(一)撤销情形
1.工作人员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退休、开除等)时,所在部门、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收回其工作证,并及时交回基金会进行撤销处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工作证应立即失效,不得继续使用。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撤销时,相关人员的工作证应及时收回并处理。
2.工作人员因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被基金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处分时,工作证应同时予以撤销。
3.工作证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基金会报告,基金会在核实情况后,对遗失的工作证进行挂失处理,宣布该工作证作废,防止他人冒用。如后续找回遗失的工作证,应及时交回基金会进行处理,不得自行继续使用。
(二)销毁程序
1.对于撤销的工作证,基金会应定期进行集中销毁。销毁工作应由基金会指定的专人负责,确保销毁过程安全、规范,防止工作证信息泄露。
2.在销毁工作证前,应仔细核对需销毁工作证的数量、编号等信息,确保无误。销毁方式可采用粉碎、焚烧等方式,确保工作证无法恢复使用。
3.销毁工作完成后,应填写工作证销毁记录,记录销毁时间、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工作负责人及监督人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八、监督与检查
1.基金会建立工作证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证的制作、发放、使用、保管、网站查证、撤销与销毁等环节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基金会党政办行政人事组负责、或其他指定部门协助实施。
2.检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记录、文件,实地查看工作人员工作证佩戴情况,抽查工作证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限期整改。
3.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并将违规情况纳入个人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如因工作证管理不善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2.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试用期为半年。所有工作人员、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照本规定及基金会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广东省红星国防教育基金会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工作证设计样式